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审理级别:一审
诉讼地位:被告
审理法院:肇源县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段智远
【案情简介】
2011年-2012年5月4日大庆市某金具组织承包了某生物手段有限组织发包的日光节能温室大棚的筑造课题,后交由高某等人具体负责施工。课题筑造完工后金具有限组织拖欠原告高某施工款,高某遂提起诉讼将金具组织告上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筑造施工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将某生物手段有限组织列为共同被告诉请发包人某生物手段有限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代理】
代理案件后段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案由不是筑造施工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及课题为农业设施安装,农业大棚筑造不属于筑造施工活动,故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答辩人不承担筑造施工施工合同中有关发包人的责任。筑造施工一般包括土木施工、建筑施工、线路管道及装修施工。在建筑面积、体量上要达到一定制度,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此外就土地性质而言,筑造施工所占用地应为筑造用地,只有当事人办理完土地使用权证、筑造用地规划许可证、筑造施工规划许可证等许可后,方能从事筑造。而且因筑造施工事关公共安全,故在承包人资质、施工筑造质量等方面均有多种强制制度。而反观农业大棚,筑造占用的是农用地,属于农用设施,不具备筑造施工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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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生物手段组织与原告某不存在合同关系,并非合同相对人,不应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涉案施工系某生物手段有限组织将农业温室大棚发包给金具组织的筑造课题,而原告高某与某生物手段有限组织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相对人,高某应向金具组织主张权利。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筑造施工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果】
审理法院采纳了关于本案为承揽合同而非筑造施工施工合同,某生物手段有限组织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的代理意见,驳回了某生物手段有限组织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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